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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案例

:成功实现监督执纪形态四转三,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:无罪辩护成功,检察院不起诉 :无罪辩护成功,检察院不起诉 :无罪辩护成功,公安终止侦查 : 无罪辩护成功,公安终止侦查 :无罪辩护成功,公安终止侦查并撤案 :无罪辩护成功,公安终止侦查并撤案 :无罪辩护成功,公安终止侦查并撤案 :经辩护,检察院同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,后作不起诉处理 :经辩护,作缓刑处理 :经辩护,公安侦查阶段作取保候审,案件作

别光顾着害怕!注意监委调查中,这3种“口供”

各位家属,各位正在经历留置风波的当事人,你们最怕什么?怕被逼着认罪?怕家人被牵连?怕明明没干的事,最后却说不清楚?今天我告诉你,法律早就给你备好了“防弹衣”。这保护衣就藏在这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里。很多被调查人就是不知道这条,硬扛着,最后心理崩溃,什么都认了。冤不冤? 请你记住,监察法的底层逻辑不是“有罪推定”,它配了“非法证据排除”。什么意思?就是法律只相信“干干净净”的证据。用暴力、威胁

逐条解读新监察法实施条例71:如果你在被调查中遭遇了这些,不要沉默——你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

逐条解读新监察法实施条例71:如果你在被调查中遭遇了这些,不要沉默——你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听我说,被调查人的恐惧是什么?走进留置室的那一刻,你的脑子里可能只有一个念头:他们会怎么对我?会不会挨打?会不会被饿着、不让睡觉、不让看病? 很多被调查人都有这样的恐惧——害怕肉体上的折磨,害怕精神上的摧残,更害怕自己的权益在“被调查”这三个字面前变得无足轻重。于是,你在恐惧中开口,在煎熬中签字,在崩溃中

逐条解读新监察法实施条例70:留有余地的“合理怀疑”——法律给你留了一扇门,你得知道怎么推

听我说,留置家属们,你是否正在经历这样的煎熬——亲人被留置,你翻来覆去想不明白:他们凭什么说他有罪?是不是有一点嫌疑就能留置?是不是只要被调查了人就出不来了? 很多家属活在这种真实的恐惧里,夜不能寐,担心“一旦留置就意味着定罪”。但法律用这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给了你一个非常明确的答案:“证据不足的,不得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。” 一个证据不扎实的案子硬塞给检察院,法律是不允许的。这不是高风亮节

逐条解读新监察法实施条例69:职务违法案件从“事实清楚”到“令人信服”

听我说,很多被调查人都有这样一个巨大的恐慌:我感觉他们说什么就是什么,我感觉我的命运完全不在自己手里。 你越是这么想,就越容易做出错误的决定——乱开口,乱认事,说一些自己都不确定的话,然后越陷越深。还有人评价说,一旦被调查,那命运从此就由别人决定了。法律不同意这个观点,它给我们的不是怜悯,而是标准——一套不可逾越的标准。这新监察法第六十九条用四个字、四个条件,给你划出了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案件认定的

逐条解读新监察法实施条例68:在被留置前,请必须知道的保命铁律:什么证据才能真的定你的罪!

很多人被调查后,认知上会出现二个端点,一个端点是觉得只要自己不签字就没事,另一个端点是字签了就事已成定局。在法律上,任何的材料,只要没有经过法律的查证,就不能作为最后定案的根据。 今天我们解读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——“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,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”。别让恐惧主导你的判断,搞清楚这个铁律,是你在风暴中站稳脚跟的第一课! 你是不是也会担心,调查过程中你崩溃了,那时说出的不符合事实的话

逐条解读新监察法实施条例67:监察调查中,你的每一句话都是“材料”,但你知道“孤证不能定案”真正的意思吗?

有人说,在职务案件监察调查中口供最重要。所以很多被调查人认为“我不开口,案子就办不下去”,于是硬扛着不认,等着回家。也有人相反——“我只要认了就没事了,主动交代就能从轻”,结果不知道自己的供述被拿去验证,反而成了指控自己的最有力武器。 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给了你一个客观答案:你的口供很重要,但绝不能是唯一的证据。 今天我们把“证据链”这三个字给你讲透。监察机关即便要定你的罪,监察法上规定的取

逐条解读新监察法实施条例66:监察证据如何过司法关?一条条文说透监察调查的生命线

所谓案件事实是一个锁着的箱子,证据则是打开它的钥匙。一把钥匙打不开,就要试几把;钥匙找得越多、越匹配,箱子里藏着的真相就越清晰。 今天我们解读的新《监察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六条,这条条文看似简单,实则决定了所调取的证据,在刑事诉讼中到底能不能站住脚。我们好好来看一看这里面的干货。 第一款第一句“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”,看似只有短短17个字,却奠定了监察证据制度的基石——这就是证据学界常

逐条解读新监察法实施条例65:如果监委请公安协助却没出具“提请协助函”——你可以质疑程序合法性

监察与公安的联手,必须有文书作桥;没有那张函,协助就是非法入侵。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65条告诉你:监察机关不是想请公安就请公安,每一步都要书面留痕。 你怕不怕—— 某天突然有公安人员配合监委来你家搜查、或者对你采取强制到案,你问“凭什么”,对方只说“上级要求配合”? 或者,你听说异地监察机关跨省来留置人,整个过程神神秘秘,连名字都不提前告诉当地警方? 这65条,把“协助”关进了程序的笼子。不懂它,你

逐条解读新监察法实施条例64:监察措施“换挡”时,最怕什么?旧的不解除,新的已开始——64条是你的隐形保护锁

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告诉你:当监察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的那一刻,原来的限制自动失效,不需要再等一纸“解除通知书”。 监察委通知你:由“留置”变更为“责令候审”。你心里嘀咕:旧措施到底算解除了没有?万一有人故意拖着不给你办理解除手续,你是不是还处于留置状态?能不能自由行动? 现在64条给你一颗定心丸:新措施启动的那一秒,旧措施当场死亡,没有任何时间重叠,也没有任何真空期。这专治“程序拖延症”和

逐条解读新监察法实施条例63:见证人不是“摆设”!这4类人绝对不能在场,公职人员必记

“没有合格的见证人,监察措施就是‘自证自演’。”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63条告诉我们:见证人不是背景板,而是你对抗“程序黑箱”的活证人。 你怕不怕这样的场景—— 调查人员来你办公室搜查、扣押文件,旁边站着的是本单位纪检干部或者监委聘用的司机当见证人? 你心里嘀咕:这不还是你们的人吗?但你又不敢说。 现在63条明确告诉你:这些人,法律禁止他们当见证人!如果来的是这几类人,你有权提出异议,甚至影响证据合法